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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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9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共计86052.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共计87552.13元(其中83806.2元已支付至一审法院账户); 三、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审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1010.77元(该款已支付至一审法院账户); 四、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鉴定费26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