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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寻甸县人民医院 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范围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扣除已赔付的医疗费10000元赔偿原告***82306.2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00元; 二、由被告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判决生效后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1010.77元; 三、由被告***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鉴定费26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