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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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拾度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鑫和鹏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拾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鑫和鹏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鑫和鹏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能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26元,由被告上海拾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