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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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18887.74元及截至2018年10月14日的利息36503.1元、罚息1643.39元、复利1243.42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及复利按《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由被告***承担; 三、若被告***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坐落于昆明市佴家湾325号(百合大院)1幢1单元702号房屋[房屋他项权利证号:昆房他证(官渡)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