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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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磊博石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松鼠家具有限公司赔偿701666元、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元,共计704666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松鼠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磊博石材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197466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松鼠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磊博石材市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362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25632元,鉴定费40000元,由南京松鼠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和保全费10634元,负担鉴定费13334元,由南京磊博石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和保全费14998元,负担鉴定费26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