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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景洪汇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初1569号

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

负责人:田文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杨继东,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洪汇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饶洪。

被告: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小艳。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景洪汇翔大酒店,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路(泼水广场斜对面)。

经营者:***。

被告:景洪汇翔商务酒店,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景洪市勐龙路21号。

经营者:***。

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注:原告在其诉状中将原告的名称列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分行”有误,应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景洪汇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景洪汇翔大酒店、被告景洪汇翔商务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章亮

审判员李娜

审判员刘涛

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闻怡

裁判日期 2018-08-08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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