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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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绍琼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2802.24元,减去被告***垫付的医疗费8800.00元,还应支付24002.2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880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绍琼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项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00元,由原告陈绍琼负担707.00元,被告***负担3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