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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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02民初10686号民事判决; 二、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5743元; 三、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以27574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支付以12574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驳回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12372元,由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