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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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贿罪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武汉市奥狮科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