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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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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应付款项本金1,862,870.21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欠款15,115.93元的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8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欠款1,847,754.28元的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79元,由***负担(此款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给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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