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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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 云南诚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修复费用34145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