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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差价损失62720元、契税损失1881.6元,合计64601.6元。 二、被告苏州喜临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帐号:***4296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评估费4718元,合计5648元,由原告***、***负担222元,由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喜临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