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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广州市富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7111.9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17111.95元为基数,其中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广州市富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812.6元(本诉受理费8780.6元、反诉受理费3032元),由广州市富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0.6元,由***、***负担10462元,;鉴定费11841.03元,由广州市富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03元,由***、***负担11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