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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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49万元,并以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2%支付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利息,以及按年利率10.8%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以449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2063.69元”。 二、变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告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等在上述期限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三、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157元、诉讼费5000元,合计51157元,由***、***、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上诉人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