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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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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悦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卓悦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大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大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悦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25日的租金254800元、水费1167元,以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54800元为计算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10月2日起计,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三、反诉被告深圳市卓悦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深圳大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436800元;

四、反诉被告深圳市卓悦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深圳大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68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卓悦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大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6746.98元,由深圳市卓悦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446.98元,深圳大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反诉受理费6360元,由深圳大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31元,深圳市卓悦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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