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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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尚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科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科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尚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损失767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江苏尚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1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6371元由原告负担3300元、被告负担3071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