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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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世纪融通珠宝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世纪融通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997650元、截止2017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1135390.34元,以及从2017年12月29日起以17997650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并计收复利; 二、由被告昆明世纪融通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其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85000元; 三、如被告昆明世纪融通珠宝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则被告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李莉莎、***、***、***、***、***对上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李莉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世纪融通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40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昆明世纪融通珠宝有限公司、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李莉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