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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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03825.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费用(截至2020年3月13日为1653.34元,2020年3月14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费用以103825.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能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