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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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70000元; 二、限被告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三、限被告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 四、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五、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