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山东省天元纤维有限公司 山东省棉麻有限公司 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山东省棉麻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承担还款责任的债权数额为贷款利息10403169.29元; 二、确认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数额为贷款利息10403169.29元; 三、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山东省天元纤维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前日起十日内履行; 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山东省天元纤维有限公司对2018年9月10日之后产生的债务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山东省天元纤维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三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03元,由山东省棉麻有限公司、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山东省天元纤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