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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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借款利息2947133.05元及逾期利息(以29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3812505‰计算)。 二、被告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三、被告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判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对被告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详见清单,德禹房权证禹城市字第0**2182-0052XXX号)及土地(详见清单,禹国用【2014】第0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77元,由被告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