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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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山东)电缆有限公司 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胜(山东)电缆有限公司64250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9年5月29日至清偿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宝胜(山东)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第三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