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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建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9774.64元、利息120793.41元(截止到2020年5月7日所欠的利息),共计1520568.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99774.64元借款从2020年5月8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按照月利率7.612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阳原县建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2.56元,由被告***、***、***、***、阳原县建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