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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7执111号对申请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