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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隆丰工程造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鸿福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案涉分包工程剩余工程款4088523.33元;

二、被告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案涉分包工程剩余工程款4088523.33元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97元,由原告***负担2389元,由被告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508元,被告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鉴定费204400元,由被告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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