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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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昊翔纸业有限公司 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昊翔纸业有限公司款75564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8元,由被告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