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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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宝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45%计算,此后利息、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三、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四、***、***、***、安徽中宝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6937元,减半收取28468元,由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宝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548元,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