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舒城县人民医院 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144126.3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款汇至舒城县,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二、被告新沃运力汽车公司与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2元,由被告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591元,由原告***负担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