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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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光明啤酒有限公司 滁州市源诚包装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大光明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滁州市源诚包装材料厂支付欠款495657.14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9元,减半收取计4729.50元,由被告安徽大光明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