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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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3.5万元并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 二、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预付)由被告***和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随以上款项一并给付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