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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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头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 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九头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297887.03元; 二、被告湖北九头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5月24日止的违约金180100.48元(此后违约金以18297887.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九头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留购款1000元; 四、被告湖北九头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992.6元; 五、原告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金租抵字[2018]第028号《抵押合同》项下的设备(详见湖北九头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动产抵押登记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01元,保全费10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42861元,由被告湖北九头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本院,被告湖北九头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