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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
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
四川广安宁祥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重庆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95121.21元;

三、被告福建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9140.54元;

四、被告四川广安宁祥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54261.7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履行。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0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被告福建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922.50元,由四川广安宁祥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22.5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自愿垫付,限被告福建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广安宁祥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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