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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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 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36600.70元。 二、被告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及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49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991元,由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