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辽宁宏泰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宏泰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6,899,983.75元及利息40,719.28元; 二、被告辽宁宏泰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还款的利息(以本金16,899,983.75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4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及违约责任); 三、如被告辽宁宏泰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辽宁宏泰药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房权证铁岭县字第××号房他证铁岭县字第J××号、房权证为铁岭县字第××号房他证铁岭县字第J××号、房权证铁岭县字第××号房他证铁岭县字第J××号、房权证铁岭县字第××号房他证铁岭县字第J××号、房权证铁岭县字第××号房他证铁岭县字第J××号、房权证铁岭县字第××号房他证铁岭县字第J××号、房权证铁岭县字第××号房他证铁岭县字第J××号及位于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辽宁宏泰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3040平方米,土地权证铁岭县国有(2007第073号)有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宏泰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