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伍志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8825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5日起以本金88256.9元为基数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伍志杰、***之前已归还的利息9009.91元从中扣除);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伍志杰、***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伍志杰、***、***共同负担226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伍志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