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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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分百旅游有限公司 四川省祥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百分百旅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省祥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旅游团费198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百分百旅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省祥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违约金5956.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百分百旅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省祥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被告浙江百分百旅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浙江百分百旅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浙江百分百旅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