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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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