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定作款3070164.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52859.8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419元,减半收取2070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709.50元,由原告负担2709.50元,被告负担2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