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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合众创展深州工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合众创展深州工业有限公司款93007元及利息(按本金73007元自2018年1月26日起计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50%;按本金7300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按本金2万元自2020年1月26日起计,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

二、驳回原告合众创展深州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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