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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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望湘砂石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拓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拓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