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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
开阳县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三分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贷款本金143720.83元,支付截止2020年3月21日欠息1967.57元,并从2020年3月22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复利,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开阳县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对被告***、***共同管理使用的位于开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园林鑫城4栋2-7-6号房屋在折价、拍卖、变卖时所得价款,在被告***、***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651元(已减半),由被告开阳县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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