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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四川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30854.8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3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308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08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4元,由被告四川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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