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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长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湘潭市岳塘区祥和建筑器材租赁部工程款3971547.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97154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湘潭市岳塘区祥和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640元,由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640元,原告湘潭市岳塘区祥和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10000元,鉴定费60000元,由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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