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安县安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5元,减半收取计3407.5元,由原告***承担340元,由被告***承担30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