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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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河市尚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263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飞,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尚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三河市尚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牛宝卫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董秋延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