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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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塔寺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迁安市江河铁选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 迁安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迁安襄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迁安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迁安市江河铁选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安市塔寺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迁安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迁安市轧一建材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049884.48元。 2、被告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迁安市江河铁选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安市塔寺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迁安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每日按代偿款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付代偿期间的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47149元,减半收取计23574.5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迁安市江河铁选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安市塔寺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