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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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光阳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罕王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罕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瓦房店光阳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23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9日始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6元(原告瓦房店光阳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预交4146元),由被告郑州罕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多收400元,退还原告瓦房店光阳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