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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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狮市寅台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2030.44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13日的利息10960.27元,罚息19094.23元; 二、被告石狮市寅台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2020年4月14日起的借款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以每笔贷款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9575%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三、被告石狮市寅台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石狮市寅台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88.22元,本院减半收取2544.11元,由被告石狮市寅台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由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2544.11元,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