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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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和盈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绍兴土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融资顾问费5500000元,并以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南盈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绍兴土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59元,依法减半收取3167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6679.50元,由原告绍兴土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548.50元,被告湖南和盈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盈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13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