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爱民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爱民制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座落在衡阳县西渡镇五福路湖南爱民制药有限公司综合楼的第18、19号门面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湖南爱民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